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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印某某、夏某借款合同公证债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嘉豪,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光,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邵周琦与印某某、夏某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印某某、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闸北公证处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沪闸证执行字第x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郝思琴

书记员: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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