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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勇。
被执行人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某、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7494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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