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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01民初10690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伟鸣
书记员:张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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