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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据(2019)沪0115民初59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截至2019年6月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2,333.05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执行中,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可见的所有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5月17日止),未见可执行足额款项;暂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确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已采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谈卫峰
书记员: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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