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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博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萌,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睿石,男。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海音栋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某、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伍某某现名下均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胥斌
书记员:余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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