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73-66197STFreshMeadowsNY11366。
  委托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本案现暂不宜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根据以上情况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11709号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红东

书记员:仝其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