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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13民初16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刘某某归还借款146,000元,按照判决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不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BJXXXX的车辆,因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社保、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 颖
书记员:沈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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