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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柴金某等与上海艺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柴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赵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柴蕴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柴浩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执行人:上海艺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柴金某、赵桂、柴蕴珂、柴浩崴与上海艺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65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0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相应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艺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173.5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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