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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住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文城路XXX号。
被执行人:上海感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震,该公司董事长。
王磊与上海感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14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人王磊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感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感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尚有一定银行存款,但是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BCXXXX、沪B3XXXX的车辆,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感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但查明的财产因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本院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14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奚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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