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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执18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琵埃蒙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GIANPIEROARGENTERO,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琪,董事长。
原告上海琵埃蒙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25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琵埃蒙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2,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4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被执行人的招商银行账户,现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执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5执189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安文琪
书记员:龚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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