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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上海国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路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路某偿还借款本金96,500元;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8年10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而被退回。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滕卓然

书记员:管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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