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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臧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
被执行人: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臧晓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漕宝路XXX号XXX区。
赵明某与上海臧某贸易有限公司、臧某某、臧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3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归还500万元及利息;鉴定费37900元;执行费暂计5758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臧晓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XXX室的房产,查封日期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因房产有足额的抵押,本案暂无意拍卖。轮候查封了臧某某名下牌照号为沪A9XXXX及沪BMXXXX两辆车辆,查封日期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因轮候查封,对系争车辆暂无法处置。另冻结了臧晓伟名下建设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及中国银行恒丰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注销护照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怡明
书记员:陆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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