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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1999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汤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限期履支付人民币214,933.5元,并支付执行费3,1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三处。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2民初199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何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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