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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某区。
负责人:张婷婷,行长。
被执行人:黄某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燊的本院(2018)沪0106民初2559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某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5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晓立
书记员:邵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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