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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牛某与杨某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执行人:杨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刘牛某与杨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杨某平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查得被执行人杨某平名下牌照号码为沪DJXXXX(K33)雅阁汽车一辆、牌照号码为沪C7XXXX(K33)桑塔纳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至2022年2月17日止),目前均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相应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  雷

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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