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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方晨。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云南省曲靖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7民初28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人民币321111.04元及利息等,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07执192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  红

书记员:章思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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