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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柳青。
委托代理人:杨洋,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枭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玉昆。
被执行人:上海头桥大方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执行人:林玉昆,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执行人:余最平,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执行人:王辉,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郑克文,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上海枭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头桥大方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玉昆、余最平、王辉、郑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债权受让人)金华市浙丰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枭帆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等人民币6,001,719.58元(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人上海头桥大方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玉昆、余最平、王辉、郑克文在最高额4,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头桥大方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玉昆、余最平、王辉、郑克文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头桥大方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831元,被执行人王辉银行存款58,17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封并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玉昆名下位于本市奉贤区兰博路XXX弄XXX号案涉抵押房地产。因被执行人林玉昆等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拍卖文书,目前正在公告期内。待期限届满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惩戒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约谈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案涉抵押房地产正处公告期,尚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6执恢8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卫国
书记员:赵竹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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