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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90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5,86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于2019-11-1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63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执250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任承樑
书记员:陈文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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