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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杜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朱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及辩护人何晓磊、朱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共同出资在本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号开设无名足浴店,经事先与卖淫女约定分成等事宜,容留卖淫女胡某、罗某某在上述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9月28日晚,卖淫女胡某、罗某某在上述足浴店内,先后分别与嫖客秦某某、徐某某、钟某某、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富某某、潘某某、胡某、罗某某、秦某某、徐某某、钟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六十元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艳华

书记员: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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