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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张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宝华支付欠款3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宝华的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通过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张宝华未到法定提取公积金年龄,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故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待条件成就时另成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宝华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伟斌

书记员:朱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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