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上海厉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厉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卫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厉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卫奕实业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9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46,945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8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邱建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