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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厉路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卫奕实业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上海厉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厉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卫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厉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卫奕实业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9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46,945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8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邱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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