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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陈从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办索河路XXX号XXX号楼XXX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申请执行王利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款项及逾期利息、罚息。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0民初17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 蕾
书记员:谷锦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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