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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和与张某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储某和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某应向储某和支付案款31045.53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9.95元。因张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储某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张某应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储某和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款项。因和解后尚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4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良

书记员:唐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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