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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79206号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建军

书记员:杨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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