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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奕潘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奕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0民初9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奕潘军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房产、无车辆。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于人民法院的处理决定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0执391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剑峰
书记员:宋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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