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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徐芝芳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作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芝芳,女,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芝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盛  萍

书记员:陈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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