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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与叶某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薛礼克。
  被执行人: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与叶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某支付216671.1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审系缺席审理,被执行人叶某未到庭,现去向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  峰

书记员:徐世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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