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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进口商品展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和。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5民初748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进口商品展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38,784元、利息999.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元等。
执行中,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已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浩德
书记员:马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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