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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乔某某、乔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乔晓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8233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3,550元及执行费2,95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某某、乔某某、乔晓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6,50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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