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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朱炜,行长。
被执行人:陈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诉被告陈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19)沪0115民初272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金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081.54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金某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金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沪0115民初27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董四杰
书记员: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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