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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未来资产大厦30层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帆,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原告上海东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沪0115民初90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海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合计142,896.99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阳海军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东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阳海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沪0115民初9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四杰
书记员:吴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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