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0)枣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7566元(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鲁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鲁南监狱指派臧某、聂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某、边传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南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9444分,兑现表扬十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487566元未履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张某未履行原判决中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部分,在监狱个人账户有现金并往家汇款的情况下仍不履行,自2017年以来,多次违规被扣分。综上,罪犯张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对罪犯张某裁定不予减刑。
庭审中,山东省鲁南监狱代表提出“原审期间,张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五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的意见。庭审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具补充检察意见书称,经开庭调查,原审期间,罪犯张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五万元,部分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具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对罪犯张某依法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15次,且部分履行了原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讯问笔录、收款凭证、关于对犯罪张某附带民事赔偿缴纳情况核实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45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汝林
审判员 尚秋君
审判员 海媛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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