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计划生育局
冯中辉、男、汉族、农民、安新县
冯小苗、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新县城内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郭贺年,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冯中辉、男、汉族、农民、安新县。
被执行人冯小苗、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对冯中辉、冯小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周国红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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