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4(61)号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安新县计划生育局
冯中辉、男、汉族、农民、安新县
冯小苗、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新县城内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郭贺年,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冯中辉、男、汉族、农民、安新县。
被执行人冯小苗、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对冯中辉、冯小苗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周国红

书记员:张楠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