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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但起诉人在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时,不能提供证明存在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的基础材料,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秋群 审判员 高农文 审判员 钱金兴
书记员:赵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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