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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确认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有限公司,付款行**银行*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3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银行*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峻
审判员 王凌蔚
人民陪审员 何华章

书记员: 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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