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2016)鄂0804民初227-1号原告张以军与被告黎某、古某某、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以军。
委托代理人秦金汉。
被告黎某。
被告古某某。
被告许鹏飞。


本院在原告张以军与被告黎某、古某某、许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国威与被告黎某、古某某、许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在本院受理且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

书记员:李澜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