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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女,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被告郭某,男,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曹君杰
书记员:白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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