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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翔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利州街道。委托代理人:白云艳,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翔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XX翔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XX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XX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昶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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