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甘0821民初2020号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荣,刘某伯父,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堂,玉都镇李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一般代理。
第三人:刘永君,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泾川县玉都镇太阳墩村西庄社,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赵列琴,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泾川县玉都镇太阳墩村西庄社,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赵列琴、刘永君、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xxx;2.判决婚生男孩胡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被告对吴锦航有探望权;3.分割共同财产小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不久两人一块前往南方打工。因被告缺乏专业技能,难以支撑起两人的生活开销,原告也不得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原告的转账记录清晰的记录了这一切。被告心高气傲却不能脚踏实地,两人共同经营生活的愿景屡屡受挫。被告频繁的更换工作,不惜透支信用卡、网贷购买车辆、电脑、手机等消费品,沉迷于虚荣的消费陷阱。更令人痛心的是被告结识了一些如“泾川三毛”一类的低俗网红主播,长期为其打赏,甚至线下见面消费,完全忽视了原告的感受和需求,导致两人关系日益疏远。被告所在的公司长期拖欠工资,长达半年之久,无疑给本就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经济压力之下两人频繁的爆发矛盾,生活陷入一片混乱。被告甚至在一次争执中失控用吃饭的小桌砸向原告头部,原告在绝望中割腕自杀,幸好被告及时放下手中的物品并报警。然而这并未改变二人的生活状态,原告经常以泪洗面、度日如年。2023年原告怀孕后,被告更是毫无初为人父的责任感和担当。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回到被告父亲所在地的城市银川生活。然被告一家对此置若罔闻,甚至原告怀孕8个月时被告竟然提出xxx、遗弃即将临盆的妻子。原告在孕期的所有开支都依靠娘家接济。产前因经济问题被告一家更是拖延入院生产的时间,直到原告父亲、姑父等家人商量后才得以顺利入院。待产期间至孩子出生,被告家人从未真正用心照顾过原告及孩子,产后被告一家依旧排斥原告,原告只能忍着剖腹产的伤痛和产后抑郁症,在银川市餐馆内打工补贴家用,购买凭证和转账记录见证了原告的艰辛与不易。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就再次前往南方打工,一年间对家里不闻不问。从孩子出生到一岁七个月被告仅仅看望了两次,其良心何在。这期间被告长期透支信用卡和网贷,催收电话频繁联系原告,给原告一家带来无尽的困扰,通话记录和短信可以证明。而被告一家的微信电话却被被告拉黑、劝阻无果。原告父母为了原告的不幸生活忍辱负重、常常寝食难安,也曾尝试联系被告父母商议劝说被告回归家庭,然而事与愿违。被告和父亲在银川与孩子过周岁的间隙竟双双返回老家提取了第二次诉讼。被告父亲的放任与纵容更是让被告肆无忌惮地挥霍与逃避责任。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仅分文不剩、反而负债累累,对家庭毫无责任心。早在一年前被告父亲就对邻里放言要打发儿媳妇,其心肠之狠毒可见一般,更甚者在两亲家电话沟通问题时,被告大放厥词,威胁原告一家,其嚣张气焰令人发指,电话录音可以证明。
胡某提交书面答辩,陈述同意xxx;要求抚养男孩胡某甲,要求原告父母退回彩礼20万元,刘某退回结婚时为其购买的黄金首饰(价值25390元)。
第三人刘永君、赵列琴共同陈述,刘某与胡某结婚时收受胡某家里给付彩礼24万元属实,但二人结婚已经共同生活五年,且生育了孩子;结婚时他陪嫁了现金2万元、1万多元的东西,给被告购买了5千多元的戒指,故不同意退还彩礼。
刘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2.微信收付款记录截屏打印件53页;3.网上购买衣物、玩具订单截图打印件20页;4.与胡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3页;5.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页;6.2023年5月3日至12月1日,刘某在宁夏西京妇产医院门诊付款发票18张,金额1366.26元;7.2024年3月1日刘某在泾川县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7张、金额365.69元;8.2025年2月27日、3月19日刘某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门诊缴费小票9张、金额811.1元,3月20日的处方1份、金额164.21元;9.2024年10月27日至2024年8月7日刘某在银川国龙骨科医院电子病历打印件4份;10.2023年11月20日刘某在宁夏医科大学门诊病历1页。以上举证拟证明二人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胡某对她不关心,有病都是她自己去看,费用也是自己负担。
胡某对刘某举证质证,对结婚证无异议;其余举证均与本案无关,认为微信转账显示的是刘某的日常生活支出,给孩子买东西属实,刘某是孩子的母亲,最大的一笔支出才400元,门诊看病票据属实,但与本案没有关系。
胡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本院2025年1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二人的结婚时间、小孩出生时间(23年10月19日)、彩礼金额(24万元)、三金价值(25390元);2.车辆登记证复印件1份、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份,证明购车时间是2024年11月、车辆购置价9800元;3.银行卡入账提醒短信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自己工资收入情况,平均月工资在万元以上。
刘某对胡某举证质证,对民事判决书没有异议,对车辆购置发票有异议,认为车辆价值不止9800元,当初胡某给她说的是4万元买的,对胡某提供的工资流水不予认可,认为胡某工资没有那么高。
胡某又申请证人任永敬出庭作证,任永敬当庭陈述,胡某结婚时彩礼钱不足,胡某父亲向他借款5万元,至今未能偿还。借钱当时没有出具借条,后来补写了借条。
刘某举证的微信收支记录、网上购物截图,能够反映其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给孩子购买衣物的情况,部分支出款项系其亲朋转给,医疗费票据能够证明自2023年5月至2025年3月以来刘某的就医情况,胡某对全部举证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法庭以为全部举证与本案事实也就是二人夫妻关系的好坏有一定的联系,能够间接反映二人夫妻关系一般,在平常生活中缺乏相互关心扶持。法庭在此意义上对刘某的举证予以采信。胡某举证的本院2025年183号民事判决书,刘某质证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购车发票、登记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两份证据均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形式合法,法庭也予以采信;胡某提供的工资收入打印件,既非其打工的单位财务出具,也不是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该打印件上没有完整的银行账户及姓名,形式要件欠缺,法庭不予采信。证人任永敬的证言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法庭不予采信。
刘永君、赵列琴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查明以下事实,刘某和胡某于2021年3月9日在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时胡某给刘某购买了金手镯1只、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刘某给胡某购买戒指1枚(以上首饰都由刘某保管),刘某父母收受胡某家里交付的彩礼24万元,刘某带去陪嫁物电视机一台、棉被4床。婚后不久二人即一块外出打工,在外打工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即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因此曾割腕。2023年12月1日(农历10月19日)刘某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甲。孩子出生三个月左右,刘某留下孩子给胡某父母后独自外出打工,自此二人彻底分开再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联系,婚生男孩一直由胡某父母照料。2025年1月胡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xxx,因庭审中刘某不同意xxx,本院在2025年3月12日判决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自后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和,继续各自生活。2025年9月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2024年12月胡某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二手小轿车车一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刘某提出xxx,胡某同意,本院对刘某的xxx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婚生男孩胡某甲自刘某2024年4月外出后一直随胡某随父母生活,至今已成习惯,维持现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刘某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孩子随胡某一起生活并不能免除刘某的抚养义务,刘某抚养义务主要就是给付孩子抚养费,给付的抚养费的金额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及刘某的抚养能力予以确定,本院酌情确定二人xxx后刘某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50元,自本判决生效当月开始给付。彩礼虽是传统习俗,但高额彩礼不符合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精神;本案中,刘永君、赵列琴收受胡某家人给付的彩礼24万元、数额较大,应酌情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综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女等情形予以考虑。胡某给刘某购买的黄金手镯、戒指、项链系以缔结和维持二人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属价值较高的财物,现二人婚姻关系不能维系,刘某对前述黄金首饰应予以退还。胡某购买汽车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价值9800元,刘某对该价值不予认可但无证据证明车辆价值高于9800元,本院对车辆价值认定为9800元,车辆登记在胡某名下,宜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刘某与胡某xxx;
二、婚生男孩胡某甲由胡某抚养;刘某自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胡某甲抚养费550元,直至胡某甲年满18周岁止;刘某对胡某甲有探望权;
三、刘某退还胡某黄金手镯1只、项链1条、戒指1枚(价值25390元);
四、刘永君、赵列琴返还胡某彩礼12万元;
五、胡某给付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仟元;
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确定的返还彩礼的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将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春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娟娟
书 记 员 马媛媛
评论
Comment deleted 1 month ago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