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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2民初303号 原告刘红某与被告程淑芬、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刘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程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刘红某与被告程淑芬、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刘红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某负担。

审判员  周洁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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