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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30民特9号申请人彭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彭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彭某甲祖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燕,女,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申请人彭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某甲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失踪。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彭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系母子关系,因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丙于2004年2月份意外去世,彭某甲的母亲马某某丢下彭某甲,于2004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马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原住龙山县兴隆街道双堰村3组(现已与双龙桥村合并),系申请人彭某甲的母亲。申请人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丙于2004年农历正月因意外去世,经龙山县兴隆街道双龙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马某某在彭某丙去世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申请人彭某甲申请宣告马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马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马某某为彭某甲之母,其在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丙去世后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至彭某甲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时已满两年。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公告三个月期间届满,马某某至今仍未出现,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故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宣告马某某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判决如下:

宣告马某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

书记员: 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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