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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亚妮,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龚某在107国道旁营里二组洗鱼塘边建房屋一栋。2007年润通公司依法取得与龚某房屋毗邻的23亩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经营。龚某认为润通公司将洗鱼塘填平阻塞了原告的排水管道,致其房屋的地下室自2008年以来长年积水浸泡。为此,龚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责令被告润通公司疏通管道,排除妨害,清除危险,并赔偿因其侵权致房屋浸泡损失以及无法出租的间接损失。润通公司辩称:其项目有合法手续,没有阻塞原告的排水管道,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原、被告均依法取得了毗邻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均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龚某认为自家地下室的排水通道系被告润通公司开发后阻塞,而导致其排水不畅,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龚某对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在无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4年11月25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副本)》载明:“兹据龚某申请,兴建住宅工程,根据城市规划和周围环境的要求,经现场勘查核准,同意在营里九组建设。规划要求及建筑总面积:肆佰伍拾平方米(肆层)”。该许可证(副本)所附《一零七国道私人联建立面方案一》(图)绘载明:地上肆层。无地下室规划。龚某与另案当事人彭某、王某、金某同时在107国道旁营里二组洗鱼塘边联建房屋一栋,未规划设计专用排水管道设施,该栋房屋的生活排水直接排向洗鱼塘。2011年7月21日,赤壁市规划管理局向润通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赤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三国汽车城·嘉园,建设位置为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营里社区洗鱼塘地段,建设规模为叁万零肆佰贰拾壹点柒平方米……。”2009年12月,赤壁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绘制的《赤壁市三国汽车城用地详细规划》(图)说明中载明:“1.规划建筑在实施前,必须处理好与周边现状建筑关系,日照间距不能满足要求的需与现状建筑户主签订协议,并确保协议的真实性。……”。2011年8月17日,赤壁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同时,润通公司在开发建设该工程项目时,对其所属项目地下排水管道设施进行了规划设计并施工。
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润通公司是否侵犯了龚某房屋地下室的相邻排水权。

本院认为,龚某当初申请的以及后来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准的住宅建设规模是地上肆层,无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遵守事项二”中明确规定:“凡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故龚某的房屋地下室属于违法建设。本案中,龚某与润通公司形成了相邻关系,但是龚某未按规划建房,也未规划设计专用排水管道设施,这是龚某的房屋地下室排水不畅的根本原因。而润通公司在取得合法建设项目手续后,按照规划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并对其所属项目地下排水管道设施亦进行了规划设计和施工。因此,龚某要求润通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孙 兰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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