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龚严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身份证码:xxxx。
上诉人龚严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龚严明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严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龚严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记员:丁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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