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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庆公司诉肇州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
肇州县人民政府
郭庆军
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东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肇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州行撤字(2015)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雪飞
审判员:袁力民
审判员:许维生

书记员: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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