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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张某某、武汉市东西湖民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黄冈市保险法律服务所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民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107国道兆丰花园5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2748308064M。
法定代表人袁发林,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铁汉集装箱运输中心,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建乐村101号楼1-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16层。
负责人郭有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武汉市东西湖民发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铁汉集装箱运输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武汉市东西湖民发运输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铁汉集装箱运输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余晓利

书记员:唐骏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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