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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冯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冯某的告诉。
本院认为,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冯某的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冯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00元,由原告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王照军
书记员:杜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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