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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冰
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百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开庭只有一个法官出庭审理,程序违法,且二审超过审限审理本案。(二)百某某公司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向法院申请调取百某某公司在(2013)外民初字第182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且二审审判人员向百某某公司索要了(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但二审法院判决中称百某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供证据。(三)(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张某某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百某某公司违约,百某某公司无需再举证。张某某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义务,百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本案进行询问,并不是开庭审理本案,故原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二审卷宗没有百某某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且在一审庭审及二审询问时,百某某公司均未向法庭申请调取证据,故百某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向法院申请调取百某某公司在(2013)外民初字第182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不属实。二审法院在2014年6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询问时,百某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了一审中张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装修工程增减项单外,百某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故二审判决书称其未提供证据亦无不当。本案中,双方在建筑装修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百某某公司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张某某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签订的附加合同约定,如百某某公司延期一天赔付张某某5000元,后双方又约定2012年9月27日交工。因百某某公司没有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提供张某某擅自使用的时间,而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2年9月30日百某某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没有完工,而且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起百某某公司起诉张某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一案中,即(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也认定,2012年9月30日百某某公司仍在张某某处施工,百某某公司亦未提供其它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审认定百某某公司超期完工三天,并按照双方约定判令百某某公司给付张某某1.5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百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六、七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对本案进行询问,并不是开庭审理本案,故原审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二审卷宗没有百某某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书,且在一审庭审及二审询问时,百某某公司均未向法庭申请调取证据,故百某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向法院申请调取百某某公司在(2013)外民初字第182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不属实。二审法院在2014年6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询问时,百某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了一审中张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装修工程增减项单外,百某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故二审判决书称其未提供证据亦无不当。本案中,双方在建筑装修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百某某公司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张某某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签订的附加合同约定,如百某某公司延期一天赔付张某某5000元,后双方又约定2012年9月27日交工。因百某某公司没有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也没有提供张某某擅自使用的时间,而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12年9月30日百某某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没有完工,而且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起百某某公司起诉张某某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一案中,即(2013)外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也认定,2012年9月30日百某某公司仍在张某某处施工,百某某公司亦未提供其它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审认定百某某公司超期完工三天,并按照双方约定判令百某某公司给付张某某1.5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百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六、七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百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王雪杉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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