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
彭湃(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赵富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桥街37号。
负责人张绪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湃,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赵富,l954年4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以下简称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满汉楼道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湃,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自2008年7月8日应聘于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处工作,开始工资每月800元,到财务领取,以后逐年涨到每月工资2300元,由组长领取再发放给王某某。王某某提出过被扣发工资的事,未得到解决。2013年l2月,满汉楼道里分公司酒店开始装修,装修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自2008年8月至2013年l2月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共拖欠工资39400元;满汉楼道里分公司表示欠薪的事不清楚,但是未能提供王某某领取工资的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工作,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应及时足额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请求满汉楼道里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满汉楼道里分公司提出其只与后厨承包人员结算劳动报酬、不负责后厨雇佣员工的劳动报酬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满汉楼道里分公司主张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对此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拖欠工资数额计算有误,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工资365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工作,满汉楼道里分公司应及时足额向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请求满汉楼道里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满汉楼道里分公司提出其只与后厨承包人员结算劳动报酬、不负责后厨雇佣员工的劳动报酬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满汉楼道里分公司主张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对此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拖欠工资数额计算有误,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工资365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黑龙江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兴华
审判员:王爱军
审判员:刘春

书记员:王春贺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