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大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栗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大林与被告柳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大林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柳某某、王某某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或同等价值数额为1618100元的银行存款���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黎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柳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618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波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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