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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亚松、罗煜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黎亚松,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申请人:罗煜,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申请人黎亚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煜的坐落于南丰县琴湖中央城14#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号),保全金额为100万元。担保人黎舜杨提供其位于南丰县交通路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屋和位于南丰县交通路东坑村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罗煜的坐落于南丰县琴湖中央城14#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黎舜杨的位于南丰县交通路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屋和位于南丰县交通路东坑村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号房屋;
三、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四、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管理房屋,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赠予等;
五、保全金额为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黎亚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琼英

书记员:胡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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